(2015)文法执字第1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海军、刘会萍申请执行安阳九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军,刘会萍,安阳九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376-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会萍,女,汉族。被执行人安阳九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慧强,经理。本院执行的刘海军、刘会萍申请执行安阳九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阳九鼎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安阳仲裁委员会(2015)安仲裁字第14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阳九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壹万壹仟玖佰肆拾捌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李东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