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4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255号原告吴某甲,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詹元灿,仙游县大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乙,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钟静怡,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