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黄一生与冯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一生,冯占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519号原告黄一生,男,汉族,1977年3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郭东方、张文强,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占国,男,汉族,1982年1月3日生。原告黄一生诉被告冯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一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东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占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截止2013年9月15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2444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出具欠条时承诺近期还款,但言而无信,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24444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冯占国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冯占国于2013年5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永生里布(黄一生)24444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本案中,被告冯占国欠原告黄一生货款24444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据,对原告黄一生要求被告冯占国支付货款24444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占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444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6日即起诉之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1元,由被告冯占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丁现术人民陪审员  宋 林人民陪审员  胡新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浩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