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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68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农村居民。诉讼代理人王洪照,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乙,农民。2015年5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董辰虎,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5)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代丽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洪照、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董辰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乙醉酒后在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沙岭村王某甲家门前,持二齿钩子无故将王某甲头部打伤,致王某甲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二级。经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乙精神状态为分裂型障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报案笔录,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诉称,2015年2月17日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从自家出发送娘家侄子回家,刚出家门就被被告人用农用二齿钩将头部打伤,构成重伤二级。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等各种损失81849.84元。被告人王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对于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表示愿意赔偿,但无能力赔偿。被告人王某乙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判处:1、被告人作案后未离开现场,到案后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系××患者,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乙与被害人王某甲均系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沙岭村村民。2015年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乙醉酒后在王某甲家门前,持二齿钩子无故将王某甲头部打伤,致王某甲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二级。经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乙精神状态为分裂型障碍,普通醉酒,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被害人王某甲被打伤后,被送往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住院期间,由其夫庞增山护理,庞增山系农村居民。被害人王某甲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74373.5元,误工费3399.67元,护理费3399.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住院用品费用65元,复印费32元,共计人民币81849.84元。被告人王某乙对上述损失无异��。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侦破的过程;2、户籍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某乙的身份情况;3、证据保全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作案的凶器二齿钩子一把(铁头、木柄,长约100cm)已随案移送;4、前科及在逃人员查询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乙无前科,不是网上逃犯;5、平度市人民医院病历记录,证实被害人王某甲的受伤治疗情况。(二)证人证言1、庞增山(系被害人王某甲之夫)的证言,证实了被害人王某甲被被告人王某乙打伤的事实和经过。该证实:今天(2015年2月17日)下午我舅子王宝金儿子王一诺到我家,晚约7时准备吃晚饭时,王一诺说要回他家,王一诺从我家出去到街门外,这时王某甲在街门西面学小猫叫吓唬王一诺不叫他走,就在这时我在我家过��里听王某甲说:“哎呦,你妈了个x的,你打死我了。”听见王某甲吆喝我就往外走,到我家街门口那里我看见王某甲头出血了,这时我看见王某乙手里拿着一把二齿钩子在王某甲身后撵王某甲,王某甲顺过道跑进去,我还没有说什么,王某乙就用二齿钩子柄打我左肩头一下,我抓住二齿钩子柄从王某乙手里夺出来。我不清楚王某甲的头是用什么打的,我只看到王某甲头出血了,没有什么事,王某乙就打了王某甲,我们两家平日关系挺好的,也没有矛盾。2、庞锡双(系被害人之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王某甲被被告人王某乙打伤的事实和经过。该证实:2015年2月17日我舅王宝山的儿子王一诺在我家玩到天黑,约晚上7时,俺准备吃晚饭,王一诺哭着要回家,叫他吃饭他也不吃就跑出去了,我妈就跟着他出去了,住了约5分钟我听见我妈王某甲吆喝说:“打死我了。”当时我在家里没有出去,我爸庞增山当时在天井听我妈吆喝就出去了。我听我爸和我妈与人嚷嚷,我从家出去看见我家街门灯亮着,在我家门口偏西,我爸和我妈在那与我村王某乙夺二钗钩子,我出去用我左胳膊夹着王某乙的脖子,夺一会没有夺出来,我爸庞增山叫我报警,我跑回家打电话报警,报完警后我又出去,我爸对我说:“你快点去叫王某乙他侄(乳名卫兵)来”我跑去卫兵家,用手打了两下门后,我自己开门进去到卫兵家的天井,卫兵老婆从家里出来,我说:“舅母你快看看去吧,晓卫(王某丙)他爸在俺家闹事。”我说完话又跑回去,看我爸和我妈还没有从王某乙手里夺出二齿钩子,我又用左胳膊夹着王某乙的脖子。不一会卫兵来了,卫兵对王某乙说:“你想干什么?”卫兵来帮忙从王某乙手里夺出二钗钩子后,卫兵把王某乙推回家。我看我妈头出血,���车拉着我妈王某甲去东阁街道崔召卫生院,卫生院看我妈伤挺重,就叫拉去平度市人民医院。在我用胳膊夹王某乙的脖子时,我闻出王某乙喝酒了,他有酒味。3、证人王某丙(系被告人之养女)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患有××的事实。该证实:我父亲王某乙有××,得××有40多年了。以前我父亲王某乙××不说太厉害,这三、四年加重了,在村里打了好几个人了。在2013年正月初2日我父亲王某乙××加重,我把他送去平度市同和××院治疗了。4、证人王某丁(系被告人之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乙打伤被害人的事实和被告人王某乙患有××的事实。该证实:2014年农历腊月29日晚上,我亲兄弟王某乙用干农活用的铁二齿子把俺村庞增山老婆的头部打伤了。我是第二天早晨才知道的,因为我住在村南边我自己在场院里盖的三间小屋里。2014年腊月30日早晨,按照风俗习惯,需要迎接新年,迎完新年我到了俺儿子家,听俺儿子说昨天晚上,我兄弟王某乙又犯××了,拿二齿钩子把俺村庞增山老婆的头打伤了。庞增山老婆是我的叔伯侄女,今天你们派出所通知我让我到崔召派出所来,我就来了。王某乙不是在十九岁就是二十岁那年,到地里干活不慎被柴油机皮带把右眼球打碎了,后来就因为右眼没有了,有时说话不正常,容易发火。前年因为他打了俺村一个小孩,到平度市××医院治疗过两个月。5、证人王某戊(系被告人王某乙之妹)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乙患有××的事实。该证实:王某乙是我的二哥,他的精神有问题,就是我们平常说××。王某乙在20来岁的时候,在生产队里干活的时候不小心把自己的右眼打瞎了,从那时以后他就精神不正常了,平时就是痴说六道的,表现得不正常,具体表现就是在家里摔东西,经常将自己家里的家具、被褥往院子里扔。还有俺母亲在的时候,经常在家里揪着我母亲的衣服说一些乱七八糟的事情。要不就上俺的兄弟姐妹家闹哄,发生这些事情的时候都是莫名其妙的,我总结的原因就是只要他受到刺激就犯病,有××就从家里出走,在荒野里找个地方猫着,现在就是经常说一些死去的人的名字。在以前王某乙犯病后,我们就领着他上医院治疗,医生说他是当年打瞎了眼以后伤着神经了,后来也上××医院治疗过,但是治疗以后就好了,过段时间就又犯了,总也不除根。王某乙受到刺激就犯病,有××,犯了病就要打人,要不就骂人,犯了病以后慢慢的等他自己就又好了。他犯病挺频繁的,有时候一年犯好几次,他平常自己一个人生活,生活能自理,他现在自己在家里种着地,养着牛、羊,他不犯病的时候和平常人没有太大出入。6、证人王某己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某乙患有精神异常的事实。该证实:我和王某甲、王某乙都是街坊关系,我觉得王某乙平常的表现和别人不太一样,有时候说话不着边际,东一句西一句,和村里的人交往也不太密切,俺村里的人都说他跟正常人不一样,但是又说不出他具体哪里不一样,反正就是感觉他挺怪的。他的父母、兄弟姐妹精神都正常,没有毛病。王某乙还是个小青年的时候,那是在生产队里,他有一次弄机器的时候被机器的皮带把眼打伤了,后来这只眼就摘除了。我听当时的人说,王某乙当时听见他的母亲叫他,他就抬头看,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皮带就断了,打在他的眼上,把眼珠子打出来了,就因为这个事情王某乙一直没有找到老婆,除了这个再没听说过他受过什么伤害。7、证人官云暖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乙的精神状况。该证实:王某乙身体没什么毛病,活动自如,但是他有××,为此他家里人还带他都××院治疗过。大早以前我跟他没什么交往,还不知道他有××,大约三年之前,他把俺村的一个老婆打伤了,出事之后俺村民都议论他有××,我是那时才知道的,我不清楚他怎么得××。王某乙父母在世的时候我没听说他们患有××,他哥哥王某丁也没有××。大约三四十年之前,还在生产队的时候,那时王某乙年轻,他被浇地用的家什打伤右眼了,我听说他去医院治疗过,后来右眼珠没保住。8、证人兰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王某乙的精神状况。该证实:王某乙自己耕种了大约四亩地,还自己养羊,平常地里的活他能自己干了,他平常农闲时到街上耍,和别的村民也能正常交流,但是有时候说话说着说着就恼了,有点易怒。他的右眼在年轻时受过伤,右眼已经没有了,身体没有别的毛病,挺××的。听村里老人说,在村里还有生产队时,王���乙在干活时被机器的三角带甩伤右眼了,后来他就有点精神不正常,具体他受伤的时间我不知道。大约三四年前,王某乙把他西邻居打伤了,后来到平度市××医院治疗过,在这次出事前再没犯过病。他的父母、兄弟姐妹没有患有××史的,听村里老人讲他就是在眼睛受伤之后才精神有时不正常的。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王某乙的精神状况。该证实:我任沙岭村计生主任,王某乙是我们沙岭村人,我认识他。我不清楚他有××,我平日看到王某乙看不出他大脑有××,我听俺村人说他精神不正常,但是怎么个不正常我不了解。王某乙一生没有结婚,收养了一个女儿,他女儿早结婚了,现在就他单身一人。(三)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了其被被告人王某乙打伤的事实和经过。该证实:2015年2月17日晚上7点多钟,我在俺自己家做饭,俺侄子王一诺在俺家里玩,俺丈夫庞增山、俺儿子庞锡双也在家,俺侄子王一诺在家里哭,我就哄着他不让他哭。后来王一诺就打开了街门往外跑,因为当时天也黑了,再就是俺家南边有个井,我怕孩子出意外,我就在后边一边喊着王一诺一边在后边追他。我出了俺家的街门后往西追了两三米的距离,就在这时,我看见俺村的王某乙从西面过来了,当时王某乙的手中拿了个东西,但是因为天挺黑的,又没有灯,我不知道王某乙手中拿了个什么东西。王某乙走到我跟前什么也没有说,接着就用手中的那个东西朝我的头上打了一下,王某乙打了我以后,我用手一摸头,觉得头上好像是出血了,我就往家里跑,我跑进俺家的平房,我吆喝俺丈夫庞增山,我说:“王某乙打我了。”庞增山就从屋里跑出来,并且打开了街门灯,我就看见我手中满是血,我知道王某乙把我的头打破了。庞增山出了街���,我也跟着出了街门,这时我才看清楚王某乙手中拿着一根干农活用的二齿钩子,王某乙看见庞增山出了街门,接着王某乙又用他拿的那根二齿钩子给庞增山的头部右侧打了一下,接着我就上前用手打了王某乙的身上几下,我就和庞增山一起夺王某乙手中的二齿钩子,就在这时俺儿子庞锡双也从家里出来了,也上前夺王某乙手中的二齿钩子,这时旁边也来了好几个村民,我也没注意都有谁,我就上了一边,我光知道我后来上了医院,其他的事情就不知道了。(四)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实其打伤被害人王某甲的事实和经过。该供述:2014年腊月29日晚上大约6点来钟,我自己在家里听见街上有人说要打疯狗,我害怕,我就从我家里拿了一把平时家里划拉羊粪的二齿钩子上了街,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就上了俺村王某甲家门前。在王某甲家门前,我看见王某甲��在她家门前在那里梳头,我也不知道当时怎么回事,我上前就抡起我手里拿的二齿钩子朝王某甲的头上打,我就朝她的头上打了一下,当时我也没看清她的头上有没有出血,王某甲就吆喝,她具体怎么吆喝的我忘了,我光想着王某甲当时一直站在街门前吆喝,她也没往家跑,接着王某甲的男人庞增山还有他儿子就从家里跑出来了。我现在忘了庞增山和他儿子从家出来后说什么了,现在光想着庞增山当时和王某甲一起在街上用巴掌朝我的脸上打了几巴掌,他们打我几巴掌后就不打了,也不知道是谁报的警,不一会派出所的就来了。当时我“糊糊”了,不知道是为什么打王某甲,我当时用我从自己家里拿了的二齿钩子打的王某甲,现在这个二齿钩子在哪里我也不知道了,当时我打了王某甲以后,我就把二齿钩子给扔在地上了。(五)鉴定意见1、平度市公安局(平)���(刑)鉴(伤)字[2015]035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甲头部外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并脑内血肿,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2.b.c条之规定,该伤构成重伤二级。2、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所[2015]青精鉴字第0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对被告人王某乙的鉴定意见为:1、分裂型障碍;2、普通醉酒;3、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并应赔偿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作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二、被告人王某乙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损失人民币81849.84元,限被告人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雷鸿春人民陪审员  马永学人民陪审员  张淑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于小蕾附: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赔偿金、××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状况××,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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