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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珊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珊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636号原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2003、2005。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委托代理人张春桂,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珊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敏峰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人民陪审员  陈洁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卢成敏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