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田林森与梁隆芳,张一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林森,梁隆芳,张一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485号原告田林森,男,194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梅映雪,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正年,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隆芳,女,住重庆市渝中区道冠井**号。被告张一平,男,住重庆市渝中区道冠井**号。原告田林森与被告梁隆芳、被告张一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林森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林森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林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9元,由原告田林森负担。审判员 颜莉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雪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