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玉新、陈桂平等与刘飞、宿州市中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新,陈桂平,张春兰,张红洋,张慧雅,刘飞,宿州市中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00338号申请人:张玉新,男,196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陈桂平,女,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张春兰,女,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张红洋,男,200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张慧雅,女,201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刘飞,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宿州市中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欢欢,该公司经理。住宿州市经济开发区。申请人张玉新、陈桂平、张春兰、张红洋、张慧雅因与被申请人刘飞、宿州市中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皖L×××××号货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飞所有的并挂号于宿州市中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皖L×××××号货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张飞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北苑小区C区8#楼0606室(房地权宿字第XX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理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