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桂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2360号原告桂某。被告李某,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锦江村坛咘坡**号,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78********。本院受理原告桂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玉明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翁秋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