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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桂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2360号原告桂某。被告李某,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锦江村坛咘坡**号,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78********。本院受理原告桂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玉明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翁秋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