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调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周明德与于钦全、陈萍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德,于钦全,陈萍,于仕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调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周明德。被执行人于钦全。被执行人陈萍。被执行人于仕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明德与被执行人于钦全、陈萍、于仕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0)即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