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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岱执字第1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济南广宇兴业物资有限公司与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广宇兴业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岱执字第1048-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广宇兴业物资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贤文村东城塑编有限责任公司院内D区21号。法定代表人杨继广,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岱岳区泰东路与金牛山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张修森,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济南广宇兴业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泰安市中级人民指定,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泰商初字第70号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8月13日,本院作出(2014)岱执字第104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晋城山水合聚水泥有限公司的工程质保金614万元。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济南广宇兴业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法院解除对该工程质保金的保全措施。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晋城山水合聚水泥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614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王玉琪审判员 徐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成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