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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行非执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冯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冯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行非执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法定代表人:叶章科,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冯稳,男,1984年12月2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申请执行人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其他行政非诉一案,因被申请执行人冯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金城执罚决(2015)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罚款500元”义务,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10日向冯稳经营户送达了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市貌和户外广告综合整治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遵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整改出店、占道经营。2015年3月13日进行市容市貌整治巡查发现该户仍在金寨大市场1幢28号商铺外擅自出店经营商品,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为其擅自出店经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30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冯稳既没有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义务。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7月8日向其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冯稳仍未履行其缴纳罚款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金城执罚决(2015)129号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金城执罚决(2015)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5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玲审判员 桂先耀审判员 杨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