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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2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卫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728号原告卫某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彩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文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