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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田静与徐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633号原告田静。被告徐诚。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静诉被告徐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立案时本院向原告释明:本案受理费130元,现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交纳65元,若因故转为普通程序则再补交65元。原告在释明处签名并交纳了65元案件受理费。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裁定:将原告田静诉被告徐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9月17日,本院向原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及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书面通知原告田静自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5元,并告知其逾期不交费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田静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田静负担。审 判 长  程红丹人民陪审员  桂 英人民陪审员  胡春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