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运旗与江永开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旗,江永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306-1号申请执行人:王运旗。委托代理人:李永江,新疆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永开。本院执行申请人王运旗申请执行江永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1951元,执行费979元,共计729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伊犁路支行账户中的案款72930,其中已冻结4500.26元,未冻结68429.74元。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35000元,被执行人于申请人在合作过程中在准格尔棉业公司加工皮棉损失各承担一半,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30日前结算前提供结算证明,出去该损失后余款被执行人2016年1月31日前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奎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和文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