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北联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仙桃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096号原告湖北联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锋,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仙桃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锡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青,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联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桃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联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仙桃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联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联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湖北联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运甫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人民陪审员 邹新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