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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民初字第0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樊杰与袁宗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杰,袁宗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02835号原告樊杰,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超,睢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宗飞,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玉龙,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敏,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杰与被告袁宗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杰撤回对被告袁宗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缴纳)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樊杰负担。审 判 长  XX福人民陪审员  孙 莉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