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民初字第0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樊杰与袁宗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杰,袁宗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02835号原告樊杰,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超,睢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宗飞,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玉龙,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敏,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杰与被告袁宗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杰撤回对被告袁宗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缴纳)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樊杰负担。审 判 长 XX福人民陪审员 孙 莉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