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5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郭在星与张洪清、林月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在星,张洪清,林月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5175号原告:郭在星,男,1975年2月26日,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张洪清,男,1986年11月9日,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月云,女,1986年9月22日,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郭在星与被告张洪清、林月云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在星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在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郭在星承担。审判员 谢志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显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