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舒成超与郑健全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成超,郑健全,徐小正,胡钉,杨光卫,先一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401号原告舒成超,男,汉族,四川省纳溪区人。被告郑健全,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徐小正,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胡钉,男,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被告杨光卫,男,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被告先一才,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合江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舒成超申请执行郑健全、徐小正、胡钉、杨光卫、先一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健全、徐小正、胡钉、杨光卫、先一才尚欠申请人舒成超租赁费等510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郑健全、徐小正、胡钉、杨光卫、先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合江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郑健全、徐小正、胡钉、杨光卫、先一才欠申请执行人舒成超51050.00元,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审判员 崔茂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祖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