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陆再淼、陈显燕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陆再淼,陈显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锦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陆再淼,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侗族。被执行人陈显燕,女,1984年2月27日出生,侗族。本院依据锦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第0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以及(2015)锦非诉审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陆再淼、陈显燕发出了限期执行命令、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命令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的如下义务1、缴纳社会抚养费29600元;2、承担申请执行费344元;二项合计29944元,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显燕在锦屏县平秋信用社帐户上有存款3175元,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依法予以冻结,冻结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为此,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将该款及利息,合计3232.30元(其中本金3175元,利息57.30元)予以扣划,用于缴纳社会抚养费。对余下的社会抚养费26425元,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陆再淼、陈显燕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光全审判员 彭永泽审判员 黄光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龙军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