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2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2757号原告赵某某,女,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华阴市岳庙办XX村四组。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阳镇XX村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薛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