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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怀恒与屯字镇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恒,镇原县屯字镇人民政府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764号原告李怀恒。委托代理人尚张有,系原告丈夫。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周西龙,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镇原县屯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屯字镇政府)。住所地,镇原县屯子镇街道中街1号。法定代表人杨根宣,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祁国权,该镇副镇长。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尚鹏飞,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怀恒诉被告屯字镇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怀恒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怀恒负担审 判 长  刘玉明审 判 员  杨延承人民陪审员  刘 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