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怀恒与屯字镇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恒,镇原县屯字镇人民政府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764号原告李怀恒。委托代理人尚张有,系原告丈夫。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周西龙,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镇原县屯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屯字镇政府)。住所地,镇原县屯子镇街道中街1号。法定代表人杨根宣,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祁国权,该镇副镇长。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尚鹏飞,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怀恒诉被告屯字镇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怀恒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怀恒负担审 判 长 刘玉明审 判 员 杨延承人民陪审员 刘 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