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3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3968号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64年11月11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3年12月21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朱 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承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