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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执民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汤守范与徐忠惺、巩东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47号原告汤守范;唐亮与被告徐忠惺、巩东山、周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金武商初字第0109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汤守范;唐亮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忠惺、巩东山、周洪友支付执行款1561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忠惺、巩东山、周洪友支已支付执行款0元。现查明执行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4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守范;唐亮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