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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新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彭春华。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栾汉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丁翠竹书 记 员 郭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