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彭春华。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栾汉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丁翠竹书 记 员 郭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