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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强与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住所地,文登经济开发区广州路**号。法定代表人丁永涛,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经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341300元,并负担执行费8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文经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安海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