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催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天津瑞科达商贸有限公司、王玉娟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瑞科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催字第307号申请人:天津瑞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娟。委托代理人:姜楠。申请人天津瑞科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天津瑞科达商贸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5日、票据号码3130005136345887、票据出票人慈溪市余慈物流中心、收款人余姚市华邦物流有限公司、出票金额50000元、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的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瑞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江海昌审 判 员 李光伟审 判 员 赵小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若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