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6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龙良美与熊光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良美,熊光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6448号原告龙良美,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熊光林,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涂山镇。本院在审理龙良美熊光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良美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良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良美撤回起诉。审判员 蹇 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凌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