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黄某某、王某某与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0103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三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被执行人: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王某、黄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18日作出的(2007)庄民权初字第36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黄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王某、黄某某、王某某享有辛沟屯集体经济组织2005年至2007年集体土地被征收而分配土地补偿费用的相应份额,案件受理费658元,执行费1647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本案判决数额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峰审判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高准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 凌 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