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荷民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蔡炳灿与佛山市高明和信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炳灿,佛山市高明和信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荷民二初字第73号原告蔡炳灿,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佛山市高明和信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西安,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钟树生。原告蔡炳灿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和信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15日,原告向被告供应皮革边料合共41660公斤,约定每吨500元,货款合计20830元。2015年7月15日,被告支付4000元,并出具《欠条》承诺在一个月内付清剩余货款。然而,被告至今仍没有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83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地磅单两份、《欠条》一份,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供应皮革边料,被告确认尚欠货款1683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予以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已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1月15日、1月17日,原告分别向被告供应PVC皮革边料22000公斤、19660公斤,合共41660公斤,约定价格为500元/吨。2015年7月15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钟树生出具《欠条》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830元,并在一个月内还清。《欠条》上加盖了被告的公司印章,并有钟树生的签名。现原告以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16830元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仍拖欠货款拒不支付,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83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高明和信塑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6830元给原告蔡炳灿。本案受理费2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和信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蔡炳灿已经预付受理费,被告佛山市高明和信塑胶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蔡炳灿,本院不另作收退。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江小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