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516号原告张某,男,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李某,女,户籍地:沈阳市皇姑区,现住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小区。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林风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叶南、人民陪审员孙海彬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主张婚生女孩张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李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6月自由恋爱相识,于2012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生一女孩张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原告于2015年6月8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考虑家庭及子女的长远利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应积极做夫妻和好工作,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多关心体贴爱人。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互谅互让,共建美满幸福家庭是完全可能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风雷审 判 员 王叶南人民陪审员 孙海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筝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