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成鹏与李进财、田进花、李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鹏,李进财,田进花,李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960号原告杨成鹏,男,回族,1975年11月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杨洁,海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进财,男,回族,1971年9月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田进花,女,回族,1983年3月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李花,女,回族,2005年10月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法定代理人李进财,男,回族,1971年9月出生,系其父亲,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杨成鹏诉被告李进财、田进花、李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承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成鹏负担。审 判 长 李文珍审 判 员 周宏凯人民陪审员 田风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春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