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郭伟与冯春武、驻马店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冯春武,驻马店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全心,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479号原告郭伟,男,1964年4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宋朵,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春武,男,196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山水,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迅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德胜,该公司经理。被告肖全心,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该公司经理。原告郭伟与被告冯春武、驻马店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肖全心、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7元,由原告郭伟负担。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张秀枝审判员 易成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尚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