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阮桂柳、刘少青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郭建华,局长。被执行人阮桂柳(曾用名:阮桂华),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德市。被执行人刘少青(曾用名:刘娟),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德市。上列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1日以“福安市计征决字(2014)第13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安执审字第236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计生征决字(2014)13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阮灿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