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冯振江与唐山市酷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振江,唐山市酷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冯振江。被告:唐山市酷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龙泉北里新景楼小区地下停车场。法定代表人:王志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振江与被告唐山市酷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振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山市酷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振江撤回对被告唐山市酷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振江负担。审 判 长 周爱静人民陪审员 刘晓波人民陪审员 张娓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梦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