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晋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2386号原告李晋,男,1990年1月7日生,汉族,住泸县得胜镇。委托代理人吴春,四川舟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7号33幢1层2-5号及2层8号,组织机构代码90472880-3。负责人张晓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卫刚,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晋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晋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李晋负担。审判员 张正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晓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