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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曹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058号原告曹某,务工。被告徐某,务农。本院在审判原告曹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某承担。审判员  张向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