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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884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涓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臧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