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884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涓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臧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