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时埂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孙宝杰、梁庆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开法执字第3132号孙宝杰、梁庆莲:你们与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时埂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4)开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时埂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60条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为:一、返还位于郑东新区龙子湖办事处时埂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南向西1套门面房(2个卷闸门,面积164.76平方米)。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79.5元,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户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7393210183100000911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