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洪权与曾留容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祥毅,杨洪权,曾留容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保字第00028号申请人欧祥毅,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洪权,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曾留容,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欧祥毅与被申请人杨洪权、曾留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欧祥毅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曾留容在重庆市房屋一套。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欧祥毅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曾留容在重庆市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年,自2015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8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鸿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平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