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春明、陈琴等与靖江市新桥镇新合村新圩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明,陈琴,陈张榕,陈宇楠,靖江市新桥镇新合村新圩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693号原告张春明。原告陈琴。原告陈张榕。法定代理人张春明。原告陈宇楠。法定代理人张春明。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江,靖江市江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靖江市新桥镇新合村新圩村民小组,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新合村新圩组。负责人朱跃武,组长。原告张春明、陈琴、陈张榕、陈宇楠与被告靖江市新桥镇新合村新圩村民小组为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春明、陈琴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靖江市新桥镇新合村新圩村民小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四原告是被告所在小组的村民,2012年因土地被征用被告获得土地征用补偿费140万元,此款由被告出借给江苏新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2014年开始,被告每年有12万元分红。2014年年底,被告将当年度分红分配给小组村民,每人分得1060元,未分配给四原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4年度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分红每人1060元。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四原告系被告村民,2012年被告因土地征用获得土地征用费140万元,此款由被告出借给江苏新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2014年开始,被告每年有12万元分红。2014年年底,被告将当年度分红分配给小组村民,每人1060元,然未分配给四原告。致起讼争。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被告2007、2008、2009、2010、2011年分红表,靖江市人民法院(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四原告系靖江市新桥镇新合村新圩村民小组村民,应当和本村民组织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分配权,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应的待遇。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靖江市新桥镇新合村新圩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春明、陈琴、陈张榕、陈宇楠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红每人106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判员 王新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文婷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证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