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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厦门华菲物业管理南安分公司与戴进步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戴进步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968号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香榭花都会所,组织机构代码55322552-5。法定代表人李刚艺,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智强,该分公司职员。被告戴进步,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诉被告戴进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