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二初字第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霞与安徽天源棉花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0230号原告:李霞(又名李侠),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张荣飞,国税局公务员,系李霞丈夫。被告:安徽天源棉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经理。诉讼代表人: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宋鑫,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立群,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戴金煊,该所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诉被告安徽天源棉花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霞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霞要求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636元,减半收取818元,由原告李霞负担。审 判 长 沈中于审 判 员 王 峻人民陪审员 刘庆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爱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