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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刘万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刘万兴,曹传芹,刘甲良,张召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住所地平阴县城。诉讼代表人术洪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树东,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刘万兴,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曹传芹,女,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刘甲良,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张召泉,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被告刘万兴、曹传芹、刘甲良、张召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夏 民审 判 员  李宝峰人民陪审员  郑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坛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