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执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易某某、周某某借口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易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执字第224-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易某某,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文星镇。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文星镇。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易某某、周某某借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湘民一初字第31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易某某位于湘阴县文星镇江东中路的房屋和被执行人周某某位于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的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及冻结了被执行人易某某、周某某在银行开设的帐户,银行账户已于2015年9月14日予以解冻。现申请执行人杨某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某某位于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的房屋产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某某位于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的房屋产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汤 林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蒯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