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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2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宁国市金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金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2845号原告:宁国市金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沈金喜,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建华,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有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金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国市金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金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39元,减半收取2569.5元,由原告宁国市金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 璟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