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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浙江翔威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吉古秀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翔威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吉古秀服饰有限公司,义乌市奥舒针织袜业有限公司,吴文政,刘彬彬,龚建国,陈春芳,吴翔,王文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23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责人沈初阳。被执行人浙江翔威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政,董事长。被执行人义乌市吉古秀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政,董事长。被执行人义乌市奥舒针织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建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文政。被执行人刘彬彬。被执行人龚建国。被执行人陈春芳。被执行人吴翔。被执行人王文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翔威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吉古秀服饰有限公司、义乌市奥舒针织袜业有限公司、吴文政、刘彬彬、龚建国、陈春芳、吴翔、王文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2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义乌市吉古秀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区的房产,现已在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236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功君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