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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32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育民,福建湄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其欲与被告潘某某庭外协商解决离婚事宜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超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庄曙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