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裁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长松与赵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松,赵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松。被执行人赵春生。本院在执行刘长松与赵春生民间借贷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玉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