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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葫芦岛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XX、郭桂伏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XX,郭桂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94号原告葫芦岛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周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慧,系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玲玲,系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63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现住xxx。被告郭桂伏,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现住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XX、郭桂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葫芦岛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耿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