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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傅智鸿与袁荣生、严新文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傅智鸿,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被申请人袁荣生,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申请人严新文,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政府工作人员,住上杭县。申请人傅智鸿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袁荣生、严新文各自在福建上杭农商银行的账户资金20900元。申请人傅智鸿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可能因被申请人的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袁荣生、严新文在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总计209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2015年10月9日至2016年10月8日。本案申请费229元,由申请人傅智鸿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维峰审 判 员  黄铭玉审 判 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丘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